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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3个误区与3个真相

来源:仪器批发网2017-09-20 10:56:09浏览:1780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公司名字与股东姓名均为化名)。

公司有4个发起股东。其中,经营团队为“阿创、阿强与阿发”,投资人为阿投。启动资金是300万。其中,经营团队出资200万,投资方出资100万。阿创、阿强与阿发,代表了创业的三个阶段,首先得有勇气出来干,然后打怪升级才可能越变越强,最后才可能发。这三个人的头像,分别是BAT的三个创始人。这也是很多公司搭班子的常见模式“产品+技术+运营”。项目确定,人到位,资金到位,分工到位,股东们准备注册成立公司,公司章程需要把股权比例确定下来。大家觉得,股权应该怎么分?

“投资方占小头,比如占20%,经营团队占大头”。有创业者说。

这种分配模式,你有个基本假设,即公司高速成长,公司5年后可能价值3亿。但公司5年后也可能还是原地踏步300万,甚至有可能亏了300万。这种分配模式,如果项目与团队基本靠谱,专业VC可能接受。但对于非专业投资人,谈判博弈门槛太高。

“那就简单按照出资来分,出多少钱,占多少股。”

这种分配模式100%符合中国公司法,100%符合公司章程,100%符合传统分配习惯。但是,按照这种分配模式,公司做到1000万左右,团队动力不足,游戏就很难继续玩下去。像阿里巴巴早期是50万的启动资金,现在市值4000多亿美金。像真功夫这样的传统企业是8万的启动资金,后来估值超过50个亿。像海底捞才8000块启动资金,现在一年营收100多亿。这些公司,存量价值(启动资金)都很小,增量价值(高于启动资金的价值)都很大,增量价值主要靠经营团队的人力投入与贡献来创造。这种分法会面临四大问题:

一是经营团队创造的增量价值贡献没被认可,创业动力不足,
二是未来优秀人才引进没有空间,
三是经营团队失控,四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会影响公司未来融资。

股权设计的三大误区 

误区1.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肯定错不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阿强出资30万占30%股份,但干满1年中途掉链子退出了,阿强的股份该怎么处理呢?中国的公司法是把经营团队当成投资方来看,出资即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这导致的结果是,股东之间的分配方案100%符合中国公司法,100%符合公司章程,100%符合传统分配习惯,但是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合法回购中途退出股东的股份。

误区2. 做大了蛋糕,才需要分蛋糕。

有很多人说:“公司蛋糕还很小,蛋糕没啥分的。等公司蛋糕做大了再说。”

公司股权分配,分的不是大家早期的货币出资,而是公司未来大盘子的利益。等到公司蛋糕做大,再去分蛋糕,会面临各方的利益博弈。比如,投资方给真功夫估值50亿。股东之间融资后再去调整股权,1%股份就是5000万。再比如,万科搞事业合伙人制时,市值2000多亿。1%股份就是20多亿。万科经营团队1000多名中高层花了50多亿也就买了万科4%点多的股份。公司估值或市值越大,这会放大股东的预期与欲望,也极大放大了股权调整的难度与门槛。

误区3. 谈利益伤感情

经常有创业者说,创业合伙人股东之间分股权,就好比刚谈了个女朋友,就开始讨论未来房子、车子与票子怎么分。搞不好房子车子票子还没赚到,女朋友先分手了。合伙创业搭班子,很多都是兔子专吃窝边草,从身边的三老(老同学+老朋友+老同乡)下手的。朋友之间合伙创业,谈利益伤感情。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我们首先得接受认可这个现实。那有没有方法,既分好利益,也不破坏股东之间得信任关系呢?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先谈软的创业理念,先在创业理念层面达成共识,再去谈那些冷冰冰硬梆梆的条条款款。这些创业理念包括,合伙人取得股权的主要贡献是未来长期持续的人力投入与贡献,不是早期那点货币出资; 合伙人中途退出,不再是奋斗者,如果没有调整机制与退出机制,对其他长期艰苦奋斗的经营团队股东是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老大带头遵守游戏规则,而不是游戏规则制定出来只约束合伙人团队而不约束公司老大。

股权设计的三大真相

真相1. 股权本身并不激励人。

现在桌子上放100元纸币,上面盖着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你肯定相信它值100元。但是,我掏出一张纸,画一张公司股票给你,签上我何德文的名字,说它未来值100万,你就未必相信。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花很少的钱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可以去给人发公司股票。但是,股票本身并不激励人,股票背后代表的创始人的创业精神能力人格魅力,公司事业发展前景,团队打群架打胜仗,公司满足员工“薪酬+成长+事业”的需求程度,这些才激励人。股权只是这些公司价值的载体。

真相2. 股权一半可设计,一半不可设计。

公司股权有很多可设计的空间。比如,为了避免股东离职退出时的股权战争,事先设计好公司股权的分配机制、调整机制与退出机制,包括退出价格。又比如,为了避免创始人在股权稀释过程中对公司失控,可以设计公司的控制权机制,包括股权控制与协议控制。再比如,如果公司估值过高时,再去设立持股平台,创始人可能面临数千万的个人税负。为了避免巨大税负,提前设立持股平台。还比如,为了避免员工期权行权价格过低,因为股份支付而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甚至影响公司未来上市,提前测算规划员工的行权价格……

公司股权,也有挺多不可设计的地方。比如,如果创始人的魅力、能力与影响力不够,Ta就很难像马云一样,让其他合伙人股东心服口服把股权放进持股平台,把投票权让渡给马云行使。又比如,如果创始人的业绩、理念与能力没有经受市场经验,Ta就很难像刘强东那样实现让投资人把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

真相3. 分好蛋糕,有助于做大蛋糕。

回到前面的例子,经营团队出了1/3的钱,投资人出了2/3的钱。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配呢?至少有三种分配模式:(1)货币资本制: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团队动力不足,公司做到1000万,游戏就很难玩下去了;(2)身股银股制:给经营团队20%的股权激励。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团队人力贡献被认可被激励,公司有可能做到3000万。但激励不够,再往下游戏又很难玩下去;(3)人力资本制:投资方投大钱占小股(比如20%),或一开始按照出资比例,未来基于公司业绩动态激励经营团队,最终可以让经营团队控股。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团队就有动力把公司蛋糕做到最大,投资方的投资回报也是最高。投资方最应该关注的是“投资回报”,而不应该是“股权比例”。

法天使常金光的分享

常金光律师以法天使为实例,分享了法天使合伙人股东股权分配、股权调整、股权激励、股权众筹与股权融资的过程和思考。此处略。

掐掐双人谈       

常金光(以下称常):先从一个基础的问题聊起,经常有创业者会问“什么是期权”这样的问题,用比较简单的方式解释的话,你会怎么解释呢?

何德文(以下称何): 期权是可期待的权利,持股主体主要为员工。限制性股权一是股权,二是有权利限制的,通常发放给早期重要合伙人。股权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期权可以理解成月饼券,限制性股权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回收的月饼,股票是货真价实有假包换的月饼。

常:月饼的例子很直观很形象。

何:法天使做合同模板是一个创新。既然是创新,就有很多不确定性。我对法天使有几个疑问。法律合同很多涉及重大交易,需要精确表达。一字之差值万金。比如,“500万”写成“500亿”,“不承担连带责任”写成“承担连带责任”。法天使如何保证合同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常:范本适合法律人参考使用,不建议非法律人直接使用,尤其关乎重大利益的合同,非法律人最好不要直接使用范本。在没有法天使之前,那些需要法律文本的人,很多都去了网上搜范本;有了法天使以后,多一个相对有更好品质范本的地方,这肯定是好事情。

对于交易额较低的交易,如果花2000块去找律师,相信会做得很好。但是,很多人不会找,因为太贵。在法天使找律师做在一个好的范本基础上做专业修改,费用不会那么高,会满足一部分现实需求。

何:常律的角度,是将法律事务按照标的额来区分,越是交易额重大越是建议找专业律师来处理。法天使的用户群体定位是非法律人士,还是专业律师?

常:我们在法天使3.0版本上线时,当天卖出了不少合同库会员,大部分都是律师。合同范本是律师的工作材料,律师有能力结合具体情况调整;而非法律人可参考了解,具体使用还是建议请律师协助,尤其是较大数额的交易。

何:未来三年五年或10年之后,服务的群体还为定位为律师群体吗?在未来,有没有这样的可能:人工智能直接服务终端客户群体。

常:比尔盖茨说过:人往往高估未来1年的变化,而低估未来十年的变化。人工智能好像是春药,公司创业好像不谈这个就是不时尚。但我认为是机器先辅助人,再替代人。替代人在未来有可能达到,但是时间段是不确定的。

常:你做了这么多股权激励项目,觉得什么样的股权激励项目是最费神的。难点在哪儿?

何:我经常被问到的类似问题是:“德哥,我招了个技术,应该给多少股份合适?”给多少股份,至少要考虑:

(1)公司的发展阶段与价值。你加入一家估值100万的公司与估值100亿的公司,拿的股份数量肯定不一样; 
(2)你的身份与贡献。一个技术人员,一个技术骨干与一个技术合伙人拿的股权,肯定不一样;
(3)即便同样是技术合伙人,在百度、腾讯与阿里的重要性程度,也不一样; 
(4)双方的预期与谈判能力。双方肯定都有预期,谈判是双方预期印证与调整的过程,也看各自谈判砝码与谈判能力。

这还只是“给多少”的一个问题。公司股票的发放,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如何搭班子、如何分蛋糕与公司如何治理(投票权控制权)。

常:是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做股权激励?或者,你建议哪些公司做股权激励? 

何:公司引进重要合伙人,A轮融资前后的互联网公司员工,实业公司引进重要职业经理人,成熟公司搞内部孵化创业,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层次激励,家族企业的二代传承,都可以考虑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只是动作,不是目的。股权激励也会面临治理成本。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在任何阶段都适合做股权激励。

常:很多人都在学习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华为的股权制度,哪些可学哪些不可学? 

何:华为的“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长期艰苦奋斗”,很值得学习。

学习华为的虚拟受限股,至少要具备三大条件:(1)不会有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2)公司业绩高速成长,(3)在股东层面财务相对公开透明。

华为的虚拟受限股,是在华为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发展,需要激励团队,但是当时国内融资与资本市场并不发达,国内股权激励配套制度又不成熟完善的背景下,华为为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做出的一系列或主动或被动选择的结果,中间也经历过调整。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这种做法的好处有三:
第一,可以隔离风险,激励对象与目标公司发生争议的,争议的主题是持股平台,不是目标公司,可以隔离风险;
第二,可以避免目标公司的股东人数太多,从而使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清晰,股东会决议事项容易通过;
第三,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创始人股东)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实际代表有限合伙形式表决权,能够使创始人股东更好地控制目标公司。

1、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较简单版本)

用于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2、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相对复杂版)

同上,但本版本内容更详实。 


3、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至持股平台)

用于把需要做股权激励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至持股平台。


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用于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转让,在持股平台设立完成后,对新的对象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采用把持股平台的相应份额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的方式实现。


5、股权激励方案(持股平台模式) 

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整体介绍,通常有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6、增资协议(持股平台向目标公司增资) 

持股平台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之一,除了通过老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持股平台外,也可以采用持股平台向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现。


7、股东会决议

用于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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