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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

来源:仪器批发网2020-12-21 09:34:04浏览:2412
12月18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通告》谈到,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辽宁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人员(http://www.cqlp.org.cn/);
 
  2.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3.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
 
  4.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
 
  5.相关素质、能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6.无严重违反从业规定行为。
 
  同时,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
 
  2.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将被取消资格。
 
  4.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从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通告》还强调,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
 
  其中,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可延长5年
 
  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执业药师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
 
  自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药监部门在全国药品经营企业内开展了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以缓解执业药师人数不足的矛盾。可见从业药师制度只是为了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情况下的暂时性过渡政策而已。
 
  按照原食药总局印发的《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
 
  原计划从业药师过渡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年底,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然而,就在上个月20日,随着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原计划又有变动。
 
  国家药监局该通知文件表示,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对此,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据悉,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这也表示,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5年年底,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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