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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反腐大动作:受贿5000,医生会被解聘、吊销行医资格

来源:仪器批发网2017-09-18 14:18:13浏览:2134
上海医疗反腐又有新动作了!

       在继出台全国首个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制的专项文件后,9月13日,上海市卫计委联合上海市人社局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发布《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分别从适用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形、禁止行为、部门及科室责任、举报管理、公布管理、涉事个人处理、管理人员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等2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规范,该《规定》自9月15日即本周五开始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参与上海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而明细的处罚决定,这在以往的相关文件中是不常见的,《规定》提出: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除了收受贿赂的当事人,对于该当事人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甚至该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都将受到“连坐”,其中,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在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除了医院绩效受到减分处理,还会带来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重大处罚。

       同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也于同日发布,该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再次强调“九不准”、“十项不得”以及之前的“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接待制度。

       上海对医疗反腐的一次次重拳出击,目的都只有一个,“严打”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也许,接下来,相关的医疗市场环境会得到一定的整治和优化,也为人民大众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医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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