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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修订草案全文正式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制定、2003年施行以来,时隔23年迎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修法背景:3万亿市场的制度升级
现行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3.3万亿元,占GDP比重由0.8%提高到2.4%,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然而,随着市场环境深刻变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现行法在适用范围、采购绩效、公平竞争、数字化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围标串标、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此次修法是对2018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在法律层面的系统响应。
修订草案概览:10章104条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与现行法相比,新增了“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政府采购数字化”两章-。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本次修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
六大核心变化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消除监管“真空地带”
现行法将采购对象限定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导致大量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同时明确,国有企业采购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纳入调整范围。此举旨在让“花政府钱”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二、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从“重程序”转向“重结果”
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程序、职责分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完善前期准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政府采购不能仅满足于“程序没问题”,而是要强化结果、绩效导向,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三、破除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修订草案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充分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化相应法律责任。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四、调整采购方式体系,“公开竞争”取代“公开招标”优先
修订草案不再将公开招标列为法定优先采购模式,而是统一确立公开竞争为竞争机制首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各类采购方式均为平等并列可选的采购工具。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这打破了长期形成的“逢采必招、唯招标论”的固化路径。
五、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动全流程电子化
修订草案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明确规定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
六、强化政策功能,新增支持科技创新与绿色低碳
修订草案强调政府采购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原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等基础上,新增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政策目标。这是首次将支持科技创新明确写入法律。
七、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着重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的管理。明确、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评审专家、供应商等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供应商违法可处以采购最高限价或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业影响与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法将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完善公共采购行业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修订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6年6月26日至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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