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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鼓励高校创建“北京实验室” ,每个每年支持500万

来源:仪器信息网2024-07-12 12:01:28浏览:1416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法》,指出“北京实验室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科研平台,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明确“北京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的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按照每年5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

 全文如下: 

北京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北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北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2017-2035)》(京教研〔2017〕19号)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实验室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科研平台,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协同创新,汇聚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组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推动高精尖学科建设,加强国际学术合作交流,产出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其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 

第三条 北京实验室坚持“创新引领、深化改革、服务需求、科教融合”的发展导向,实行“分级管理、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资金管理和使用需遵循“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公正、充分放权”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室建设意见、政策和总体规划;牵头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组织和指导实验室开展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审核和批复实验室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教委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依托高校要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发展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计划、研究生培养指标、基本科研业务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配套经费、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指导实验室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北京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日常建设和管理,配合做好评估和考核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市教委认定;组织实验室的培育、论证、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实验室经费预算,加强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作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加强对实验室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咨询与指导;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路径、改革组织模式、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承担科技任务、培养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发展;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创新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编制实验室经费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北京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确定总体布局。 第九条 各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整合创新资源,主动承接任务,积极筹划改革、精心开展培育。 

第十条 申请建设的实验室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具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能力和条件。 

(二)拥有清晰的定位和科研目标,有自身特色和技术研究前瞻性,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北京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研究方向具备坚实的学科基础,依托高校优势、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在相应学科拥有博士学位授权或达到相当条件,能够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撑相关学科卓越发展,成为北京高校新的一流学科增长点。 

(四)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以及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完善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 

(六)有协同合作的精神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有效协调各协同共建单位利益,调动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 

(七)实验室建设方案应具有明确、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 

(八)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依托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省部级、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市教委申报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依托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支持及条件保障等意见。 

第十二条 市教委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校提交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宏观论证和领域论证,择优立项建设。通过立项论证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即视为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成为后续实验室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和各协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指导实验室学术评价、人才评价和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充分依靠高校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充分吸引国内外访问学者、优秀博士后等创新人才,通过灵活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保持实验室创新活力。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实验室对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深入推进科教融合,构建长效育人机制。把科技创新纳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鼓励本科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训练,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创新,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完善开放协同机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课题和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培育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加入市教委北京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与进展,促进实验室开放与交流。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的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按照每年5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对满五年建设周期并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支持其面向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论证与考核等情况遴选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

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

 1. 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依托高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 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咨询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支出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7.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依托高校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具体包括: 

(一)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应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编制预算,不得用于与实验室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房屋租金等,不得用于偿还贷款,不得用于装修改造和基本建设等支出。 

(二)预算编制。实验室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申报。在编制预算时,可以只编制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三)经费调剂。下放项目经费调剂权限,实验室主任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依托高校据实核准。 

(四)政府采购。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采购。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 

(六)资产管理。依托高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高校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实验室建设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实验室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周期任务目标并通过周期验收的实验室,结余资金留归依托高校使用。依托高校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实验室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高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市教委。已拨付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依托高校和相关负责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依托高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实验室建设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市教委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可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于资金使用缓慢、评价效果不好、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实验室,要相应核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第三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评估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三十条 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恢复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的,终止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满,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周期验收,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五年的运行状况、研究进展、绩效成果、经费使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北京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boratory of××,Beij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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