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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来源:仪器批发网2021-05-28 10:07:19浏览:1489
北京市政府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在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接受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17年正式实施,为加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为固化改革发展成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2020年6月,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统一为“120”、统一指挥调度(简称“两统一”),逐步实现一个急救号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胡姮表示,为了固化北京市统一呼叫号码和统一指挥调度的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急救服务效能,这次条例修改将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纳入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下称条例)要求,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
 
  胡姮表示,目前,有大量非急、危、重患者因为行动不便、普通车辆无法满足转运需求、需要医疗照护等原因,拨打120急救电话,占用了宝贵的院前急救资源。
 
  为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此次条例明确了北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并明确调度人员应当告知非急、危、重患者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
 
  不得拒绝接收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条例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同时,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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