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在官网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经过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后,就“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药品配送、“互联网+”药事服务等多个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回应。
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YES
对于“互联网+”医保支付大方向的支持,在11月初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相当明确。该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签约”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互联网+”医保支付将采取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政策。
率先推进的,毫无疑问是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据透露,疫情期间,江苏、上海等地部分医院已经实现医保在线结算,医保患者在家问诊,线上脱卡支付,药品配送到家。
以江苏为例,支持全省105家互联网医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而2月底就试行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上海,截至6月底,有12家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在线实时结算,结算人次超过1.78万人,涉及总费用259.82万元;在北京,截至7月13日,6区15家医院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接口对接,通过互联网诊疗共接诊人次5122人,共发生费用168.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97万元。
不过,医保局方面也重申,要求各地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按人头收费的药事服务,NO
与在《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配送服务费用相比,业界对于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用,仍然有所期待。
如今预计要提供药事服务的也不仅限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领域,在药品零售方面同样有所要求——刚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对网络销售者义务一条中就提及,“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尽管多位关注执业药师发展的行业人士呼吁药事服务费能单独落地,但从此次医保局的回复中看,并不乐观。对于代表提出的,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明确表示从各地反馈情况看,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方向可以说与线下医保范围相吻合。其实回头深究“药事服务费”这一概念在政策文件中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但从相关文件内容分析不难看出,当时是作为药品加成政策的一种过渡形式,推动按比例加成改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价格、数量脱钩。然而,这一目标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化,已调整为“取消药品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此,上述分析人士坦言,虽然药事服务费对于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有很大帮助,但结合医保控费、推行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的大背景看,单独纳入报销并不现实。
当然,医保部门也看到了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国家医保局也还是留有余地,下一步或可“按照统一的编制规范,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