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深圳市医保局发布《深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据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将通过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采购医用耗材,将执行全国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和编码标准。
方案指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支持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形式开展集团采购,同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医用耗材阳光交易。
医疗机构在用所有医用耗材产品均属于阳光交易范围。经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消毒产品、诊断试剂均纳入。具体执行如下:
统一编码。全面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和编码规则,并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依照深圳阳光平台医用耗材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以保证医用耗材编码在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结算、支付、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全市统一。
阳光平台。深圳阳光平台集合招标、采购、交易、结算、配送、支付、监督等功能于一体,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医用耗材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提供医用耗材交易和监管综合服务。
成立联盟。组建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联盟(以下简称市采购联盟),由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发挥集体谈判、联合议价、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着力解决采购成本高、供应约束力弱、不同医院采购价格差异大等问题,有效减轻购销双方的交易负担,切实提高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市采购联盟常设办公室,代表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采购联盟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联盟采购。推进构建区域性联盟采购机制,成立以深圳为中心的城市采购联盟。
建专家库。建立涵盖临床、物价、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全市医用耗材及药品价格谈判、评审专家库,为价格谈判、联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服务。
分类开展医用耗材采购
深圳市医药局指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医用耗材质量、价格以及服务等因素,主动停止其他采购交易方式,选择在深圳阳光平台或广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深圳阳光平台实行分类采购。
挂网采购。挂网采购目录包含限价目录和备选目录。平台根据规则给予产品参考价的纳入限价目录,产品无参考价纳入备选目录。平台建立医用耗材最低价格跟踪锁定机制,及时采集全国最低价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作为挂网参考价。
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有参考价产品,并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以不高于挂网参考价和本机构现行采购价进行议价采购。
无挂网参考价产品由医疗机构自行实质性议价后进行采购,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总金额的15%。平台定期对备选目录进行调整。
价格谈判。深圳阳光平台根据医用耗材成交情况,遴选适合的谈判品种,考虑品种的临床使用范围、价格分布状况、竞争性等因素,集中组织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就遴选品种进行价格谈判。谈判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优先采购。
带量采购。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遴选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品种,通过招标、竞价、谈判等不同形式,开展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集中带量采购。采购中选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自行采购。因临床急(抢)救、特殊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医疗救治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医用耗材,而平台无相关产品,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年度采购总金额的5%范围以内自行采购,但应在采购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深圳阳光平台。
设立集中结算监管账户
深圳市医保局指出,阳光交易按产品类别分步实施,深圳阳光平台首批挂网“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眼科材料”“心脏外科类材料”“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耗材产品,逐步拓展至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审核通过的全部17大类医用耗材产品类别,进一步拓展至医疗机构在用所有医用耗材产品类别。2021年6月底之前实现全部产品类别挂网。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深圳阳光平台公布的运行规则及技术标准,进行数据对接,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数据对接,2021年6月底前完成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数据对接。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采购和使用对接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及时。
将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深圳阳光平台定期与其他省内平台、外省平台进行价格联动,对产品限价和备选目录转限价目录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集中结算方面,将设立集中结算监管账户,各医疗机构通过深圳阳光平台采购医用耗材所产生的交易货款要通过集中结算监管账户与企业进行结算,确保通过平台实现医用耗材阳光交易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管理。积极推进医保基金直接与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
对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货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采购总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将预付款作为向企业支付医用耗材采购货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集中结算监管账户,通过集中监管账户及时与企业结算。
按要求执行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推进医用耗材价格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目录与医保支付目录相衔接,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对类别相同、功能相近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平台采购与医保支付挂钩考核机制。
对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实施医保资金专项预算管理,计算耗材品种医保资金预算和医保支出金额,结合执行医用耗材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费用等方面考核结果,确定结余留用金额。
医疗机构应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医用耗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