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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各地区对于国产仪器的扶持政策

来源:仪器批发网2020-08-06 14:23:39浏览:2252
  我国科学仪器市场长期被进口仪器占据,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之间的贸易逆差高达上百亿美元,国产仪器产业链亟待国家政策的扶持。以下就以北上广三大城市为例,整理出对于国产仪器的扶持政策,以帮助国产仪器厂商更好地发展国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我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并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多类仪器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4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6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也明确表达广东省对于国产仪器采购的支持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第十三条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我省积极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占有率。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工作要求,同时应对GPA谈判、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省卫生健康委以及相关省级医疗机构座谈调研,积极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占有率。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提出部门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压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主体责任。近期,我厅将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核准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工作要求。
  
  2.积极与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采取措施,有效规范进口产品采购。一是及时建立省级进口产品清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专家对医疗设备国内外同类产品相关参数逐条比对论证,对国内产品不能达到的参数制订进口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满1年重新论证,期间如有国内产品达到要求,将被移出清单);省级医疗机构在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中,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编制进口清单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二是出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技术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财务函〔2019〕28号),积极鼓励公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三是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在粤医疗机构加大对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供应稳定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比重。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我省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的有关规定。一是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机构进口清单,及时跟进调整;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流程,将政府采购核准前置到预算环节,从源头上要求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二是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三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加大对国产自主品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环节支持力度。对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在实际操作中,明确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首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以及市(县)级医疗机构配置第2台及以上的、地级市以上的医疗机构配置第3台以上的、明确用于特定专科使用的,原则上应选择国产设备。同时简化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8个工作日,落实“马上办、网上办”。据统计,国产自主品牌的产品占我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的比例已达到约14%。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在组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许可中,将继续加大对国产自主品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首台套产品、国家科技部成果转化项目产品、中央和省委组织部认定的人才项目产品、广东生产产品、科技部认定国内首创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创新产品、获得“珠江人才计划”团队企业的产品等七类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全年配置中,重点支持提高广东自主研发生产的粤产符合上述七类之一的创新产品配置的比例。我厅将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持续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里的具体要求,做好国产医疗器械设备首台套产品政府首购制度的研究及相关国内首创产品的认定工作,继续组织我省企业加大医用设备生产,推动设备在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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