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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晋江市金井中心卫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设备及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及服务
项目编号:XSCGJJ201729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杨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晋江市金井中心卫生院
地址:福建省泉州晋江市金井镇中兴北路东区
联系方式:陈先生,联系电话:135050543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杨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晋江市金井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JJ2017291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及服务
三、招标货物主要内容:医疗设备及服务1套。
四、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五、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本次采购活动三年内未因政府采购事项受财政部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及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3、投标供应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投标产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表;
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超过预算金额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17年07月24日起至2017年07月31日止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07月24日起至2017年07月31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招标文件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投标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08月15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2017年08月15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十、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一、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杨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人:晋江市金井中心卫生院(地址:福建省泉州晋江市金井镇中兴北路东区),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3505054312。
十二、公告内容发布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晋江市政府采购网http://app.jinjiang.gov.cn/zfcg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项目未办理进口审批手续,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十四、本次采购接受晋江市财政局及其它行政部门监督,监督电话:0595-85694413。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十六、招标文件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697422988。
十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汇到以下专用账户,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本次采购活动三年内未因政府采购事项受财政部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及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3、投标供应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表;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6、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超过预算金额的将视为无效投标;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24日 17:40 至 2017年07月3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07月24日起至2017年07月31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招标文件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投标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③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④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若未提供以下所有相关材料,则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供应商(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
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4) 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的公章。
关于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及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标准
1、投标产品若为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投标供应商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节能、环境标志”系指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
2、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清单目录内产品的,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10%(含10%)-20%(含2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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