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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药店卖药只能加价15%,且最高加200元

来源:仪器批发网2020-01-10 13:21:17浏览:4764
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就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实施范围涉及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其中,《方案》对于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指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按照《方案》,由于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这也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只能加价15%,且最高只能加价200元。
 
  销售集采药品,都只能适当加成
 
  其实,对于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药店只能加价15%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在笔者看来,并不意外。
 
  早在去年10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而且,这里谈到的加价15%已非首例,早前江苏太仓市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谈到,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根据国家医保局集采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综上来看,此次浙江省再次发文谈到加价15%,影响的或不再是浙江省,而是全国定点零售药店。
 
  有50%以上的品种,要被限价
 
  此外,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如果按照该要求,也就是说在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品种有50以上来自省药械采购平台,这也表示,定点药店50以上的药品品种只能加价15%。
 
  而且,该办法还指出,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这也进一步限定了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范围及医保支付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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