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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迎来了史上最严处罚

来源:仪器批发网2019-12-03 09:28:48浏览:1760
12月1日起,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新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零售药店也迎来了史上最严处罚。
 
  对此,国家药监局在11月29日下发了贯彻实施新版《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而且,公告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按照以上要求,这也意味着从今天起,零售药店一旦违法,即可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依法查处,那么,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违法会被怎样处罚呢?
 
  新版《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第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然,具体到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处罚除了警告,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收回、吊销相关证书,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拘留等外,最让人揪心的就是罚款了。
 
  药店违法,这样罚款
 
  那么,到底什么行为会被罚,怎么罚,罚多少呢?下面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1、最低罚150万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销售假药等,按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最低罚50万的违法行为:零售药店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低处罚30万的违法行为:零售药店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最低罚10万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销售劣药等,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同时,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药店违反本法规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零售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药店拒不配合召回药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最低罚5万的违法行为:零售药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药店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零售药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直接违法,也要被罚
 
  其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并未违法,但是你所在的企业其他人员违法,你也会被连带处罚,那么会被罚多少呢?
 
  1、销售假药、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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