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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暂停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来源: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07-04 11:41:13浏览:2219

今年5月4日,国务院签署颁布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由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已经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要求,自2017年6月22日起宿迁市各类医疗机构均将一律停止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凡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均视为违法购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模式正处于过渡期,下一步,我市将认真传达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规范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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