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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来源:仪器批发网2018-09-26 17:25:03浏览:1645

受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100]FJSXZB[GK]2018008-1、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100]FJSXZB[GK]2018008-1

2、项目名称: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进口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1 高纯锗γ能谱仪 1(台) 1,890,000.0000
1890000 37800
2
2-1 化学发光成像系统 1(台) 300,000.0000
2-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台) 100,000.0000
2-3 蛋白转膜仪 1(台) 70,000.0000
2-4 蛋白染色仪 1(台) 40,000.0000
510000 10200
3
3-1 低温振荡水浴锅 1(台) 10,000.0000
3-2 恒温培养摇床 1(台) 10,000.0000
3-3 水浴锅 1(台) 10,000.0000
3-4 恒温培养箱 4(台) 36,000.0000
3-5 鼓风干燥箱 2(台) 14,000.0000
3-6 PCR仪 1(台) 75,000.0000
3-7 制冰机 1(台) 10,000.0000
3-8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120,000.0000
3-9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60,000.0000
3-10 高速冷冻离心机 2(台) 40,000.0000
3-11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250,000.0000
635000 12700
4
4-1 二氧化碳培养箱(CO2培养箱) 2(台) 100,000.0000
4-2 孵蛋箱 2(台) 120,000.0000
220000 4400
5
5-1 高通量核酸提取仪 1(台) 900,000.0000
900000 18000
6
6-1 基因芯片扫描主系统 1(台) 200,000.0000
6-2 基因测序仪 1(台) 1,900,000.0000
2100000 42000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本项目合同包1、合同包2、合同包3、合同包4、合同包5、合同包6。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第二十四期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第二十二期执行。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本项目。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本项目。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包:2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包:3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包:4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①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根据投标货物的类别取得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如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所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的,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应提供投标货物根据投标货物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2、各投标人需提供所投货物说明一览表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货物说明一览表包含所投货物名称、所投货物规格型号等)

包:5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包:6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9-26 16:00 报名截止时间:2018-10-11 16:0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10-31 10:15(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10-31 10:15,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联系人姓名:庄超斌

   联系电话:87119597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7号欣华大厦301单元、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楼

 项目联系人:小蓝、小岳

 联系电话:0591-87600110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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