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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发布,快递送药上门还有哪些困惑?

来源:医药经济报2018-03-29 14:40:40浏览:2089

  3月27日,《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7号)挂网,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笔者梳理发现,上述文件明确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是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主部门,同时对快递行业的合规、健康发展给予了大量的肯定性规定。如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等。

  其中特别在第二十四条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医药流通环节的注意事项有了进一步的强调。笔者以为,如果下一步能够对广大医药物流领域关心的快递送药上门服务出台更明确的配套规定,医药物流领域一定会迎来更好的发展。

  快递送药上门的现实困惑

  实践中,有不少快递或物流企业承接有医药工商业药企的运输任务,负责将包装完好的药物送达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药公司库房,但不少省份曾出台文件禁止快递企业直接向个人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药品通过快递企业直接送货上个人门户,确实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目前各类快递柜已经普及,货物在快递柜内存放的时间普遍在4~8小时不等,药品存入快递柜内,其温湿度要求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药品疗效是得不到保障的。从物权与保管交接角度看,快递公司与个人也没有完全履行好签收手续,货物失效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也是难题。

  再比如,现行涉药的相关法规或标准不允许药品与其他货物混放,一般快递企业的终端配送网点并不具备合规的药品单独存储的条件,配送过程难免药货混放。同时也不能避免药品不破损、丢失、错换或假药流入及单据丢失等一系列问题。

  快递行业的企业规模不一,重点配送点数量多且有不少属于加盟性质,从业人员处于较高的流动状态。如要做好快递送药上门服务,需对其从业者做好药品的GSP培训、储运作业的规范性培训以及有效监管,但就目前各地情况看,由快递企业直接为个人提供送药上门服务依然是难点。

  打破僵局有渠道

  有数据显示,我国B2C的药品销售规模在2017年将突破450亿元人民币,未来十年还将保持高速增长状态。如何对个人网络购药的物流配送问题进行规范与监管,事关医药流通未来。

  国内已经一部分优秀的快递、物流企业如顺丰、京东等试图进入医药物流领域,但大多数是通过收购医药公司获得三方物流资质。或与医药企业共享云仓,开展针对医药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服务。这些举措还不能满足个人送药上门需求。

  从国情出发,必须坚持B2C药品销售业务由合规的专业医药物流配送企业或实体门店进行配送。国内已经有近200个医药公司在省级药监部门通过了医药三方物流备案,具有合规的医药仓储、配送能力对外提供药品终端储运服务能力,但相对于国内的需求远远不够。只有鼓励优秀的企业敢于投入,且投入后有回报,才会有大批企业进入,合规医药三方物流资源不足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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