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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强调三级综合医院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

来源:仪器批发网2020-07-24 09:40:13浏览:1800

7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6项要求,对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提出详细要求。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检验支撑,促进抗菌药物精准使用,其中在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方面,通知强调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县域内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院,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其他二级以上医院逐步达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条件。此规定一出或许未来又将掀起一股核酸检测类仪器采购的风潮。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开展核酸检测的基础上,扩大常见病毒感染血清学检验项目范围,提高病原学诊断的综合能力,并做好生物安全管理。

此外,在检测维度通知还从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和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要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微生物标本采集和转运。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标本的初筛和不合格标本的退检,保证标本质量,并通过流程改造实现标本的及时接收和处理。要提高标本尤其是血液、脑脊液等体液标本送检率,并扩大细菌培养常规药敏试验涉及药物品种范围,及时将病原鉴定及培养结果反馈临床。   

微生物实验室要增强服务临床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临床需求,拓展检验项目,做好药敏结果判读和标本采集指导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鼓励有能力的实验室开展耐药菌的分子诊断工作,并积极探索快速诊断技术,提高感染性疾病诊断效率。 通知还从持续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要求、强化感染防控、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加强培训考核等方面对如何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持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各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现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持续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   

(一)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各地要落实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并在2020年底前设立以收治细菌真菌感染为主要疾病的感染病区或医疗组。要将收治主要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能力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培训,使其全面、深入掌握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技能。   

(二)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要以感染性疾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作用。通过制订感染性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展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等,推进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提升。要重视做好使用新上市抗菌药物、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及出现抗菌药物多重耐药的病例的会诊工作。   

二、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要求   

(三)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处方集时,除按规定保证品种规格数以外,遴选同类药物时应当选用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证据充分的品种。   

(四)提高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学学科建设,提高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参与度和参与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制订感染性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中的积极作用。要将抗菌药物作为医嘱审核和处方点评重点,及时完善诊疗方案。   

(五)加强重点环节管理。要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碳青霉烯类、替加环素等重点抗菌药物专档管理,将其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水平。重点关注预防性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鞘内注射、关节注射抗菌药物的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抗菌药物的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指导临床精准用药。   

三、强化感染防控   

(六)提高感控管理能力。各地要将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统筹部署推进,持续加大对感染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感控部门能力建设,突出业务管理兼专业技术服务的功能定位,感控人员应当掌握感染性疾病相关知识。要落实感控全员培训要求,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七)发挥感控在抗菌药物管理中的作用。医疗机构感控部门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以及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等工作。推进落实标准预防各项要求,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相关规范标准。要加强对长期卧床患者的护理以及重点耐药菌感染患者的感控管理,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减少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四、加强检验支撑,促进抗菌药物精准使用   

(八)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各地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县域内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院,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其他二级以上医院逐步达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条件。在开展核酸检测的基础上,扩大常见病毒感染血清学检验项目范围,提高病原学诊断的综合能力,并做好生物安全管理。   

(九)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要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微生物标本采集和转运。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标本的初筛和不合格标本的退检,保证标本质量,并通过流程改造实现标本的及时接收和处理。要提高标本尤其是血液、脑脊液等体液标本送检率,并扩大细菌培养常规药敏试验涉及药物品种范围,及时将病原鉴定及培养结果反馈临床。   

(十)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微生物实验室要增强服务临床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临床需求,拓展检验项目,做好药敏结果判读和标本采集指导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鼓励有能力的实验室开展耐药菌的分子诊断工作,并积极探索快速诊断技术,提高感染性疾病诊断效率。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助力抗菌药物科学管理   

(十一)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已经建立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管理相关要求嵌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处方权限授予、处方开具、处方审核、预防用药、标本送检等重点环节的智能管理。探索感染性疾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的信息化转化,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细菌真菌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并提升耐药监测数据质量。   

(十二)提高监测分析水平。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入省级或国家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和真菌病监测网,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药物使用基本情况和细菌真菌耐药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培训考核,全面推进抗菌药物管理   

(十三)强化处方权的培训考核。二级以上医院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未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院不得单纯依据医师职称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和管理,督促工作落实。   

(十四)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发挥医联体、对口支援的带动帮扶作用,指导基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加强药事、院感等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建设,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要做好抗菌药物相关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结果分析和通报,改进抗菌药物应用与管理评价标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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